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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nan The Thir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Ltd.
行业动态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琼建质〔2017〕46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市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实现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是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所在。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推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向全员岗位延伸,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琼安委办〔2017〕4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我省建筑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以推进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要抓手,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

        1.修订完善,查漏补缺。各建筑企业要根据有关要求,对现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梳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及时查漏补缺。

        2.全员培训,入脑入心。通过组织开展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培训,让岗位安全责任制,做到入脑入心。

        3.强化监督,注重实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不断督促建筑企业整改提高。

       二、明确建筑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建筑企业应根据各类岗位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实现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过程实名追溯。

      (一)明确建筑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细化《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

      (二)明确建筑企业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分工,具体明确和细化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明确建筑企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本企业各类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明确企业党办、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指导责任,以及组织开展群众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责任。

      (四)明确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性质和项目实际情况,明确本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明确建筑企业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性质和班组的作业要求,明确细化和落实本班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本班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六)明确建筑企业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由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班组组织明确细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特别要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三、健全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

       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风险可控,确保生产安全。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企业应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企业要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并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根据安全生产任务在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筑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实际,涵盖所有生产经营过程和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建筑企业应当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遵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相应的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危险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的经费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励;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三)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建筑企业每年要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强化安全技能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防控工作。建筑企业应当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标准,并将责任逐一分解到班组和岗位员工。依法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工作制度。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级分类建立管理档案,逐一落实整改,并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根据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为建设,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切实做到有备无患。不断加强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和应急培训教育,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的意识和能力。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推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建筑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督促建筑企业加强标准化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琼建质监〔2016〕2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编制岗位安全责任的标准、规范和目录,做到所有从业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所有岗位都有明确、清晰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可视化安全技术交底,加强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真正具备岗位所要求的资格、知识和能力水平。

      (三)积极开展建筑企业帮扶引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聘请专家帮扶等方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建筑企业,开展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单位创建,召开现场观摩会,实施典型引路、对标整改,整体推动建筑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实施专项检查和严厉惩处。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建筑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对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处重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建筑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行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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