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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确保实现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住建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898-65352853

  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4房

附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名制

      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依法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确保实现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建立“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露头就打”的长效机制,做好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迎检工作,深入开展2021年度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和建设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人考勤监管

  每周依托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监管系统”)对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开展监管。现阶段,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标准暂定为企业所有在建项目日均工人考勤人数不低于50人。

  (一)对考勤人数首次不符合要求的,对施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不符合要求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不符合项目停工整改,对施工企业处5-10万元罚款;第三次不符合要求的,限制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工程3-6个月,责令企业在我省的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第四次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施工企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

  (二)上述监管标准人数是项目必须保证的考勤最低人数。施工企业应对进场工人进行全员登记、全员考勤,否则,参照上款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因工程规模、工程进度阶段、工程建造方式、工程停工等工程本身因素,日均进场工人数不到50人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向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校核申请。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依据考勤记录,核查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安排情况、花名册、现场人员上岗情况)属实后,将情况登记至实名制监管系统,将项目调整为不参与企业整体日均考勤数计算范围。该项目以实际进场工人数为合格标准,参照上款规定进行单独考核、监管。

  二、加强项目经理实名制考勤监管

  每月依托实名制监管系统对项目经理考勤进行监管。

  (一)项目经理在任职项目的月度累计考勤天数在0-6天的,每次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连续两个月每月月累计考勤天数在0-6天的,视为项目经理不履行建造师管理义务,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经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规定,由具有其他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对项目经理是否存在“挂证”行为进行核查,对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核实。

  (二)月累计考勤天数在7-14天的,每次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连续三个月每月月累计考勤天数在7-14天的,视为项目经理不履行建造师管理义务,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对项目经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规定,由具有其他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罚。对项目经理是否存在“挂证”行为进行核查,对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核实。

  (三)受不可抗力影响,工地当月实际施工不足15天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向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校核申请。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属实后,项目经理当月考勤不予考核。实际施工时间在15天及以上的,仍按上述规定考核。

  三、加强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监管

  (一)每月依托实名制监管系统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考勤进行监管。月度考勤天数在0-6天的,每次对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记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连续两个月每月月累计考勤天数在0-6天的,视为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管理义务,依法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以罚款,对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进行核查,对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核实。

  (二)受不可抗力影响,工地当月实际施工不足15天的,可向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校核申请,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属实后,总监理工程师当月考勤不予考核。实际施工时间在15天及以上的,仍按前款规定考核。

  四、加强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监管

  (一)对于开工后未配备连接实名制监管系统的考勤设备,第一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企业处5-10万元罚款,并记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仍不配备的,限制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工程3-6个月,责令企业所有我省在建项目停工整改;仍拒不整改完成配备的,给予施工企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

  (二)对于项目已经完工仍未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不再要求其配备设备,根据项目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罚:

  1、针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建和市政项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

  2、针对合同额在5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建和市政项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限制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工程6-12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对于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建立通报曝光制度

  对实名制管理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定向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一)政府投资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二)对于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中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推送其总部、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属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外地入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集中曝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上述考核数据均以实名制监管系统中记录的数据为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认真开展检查和查处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住建部门要积极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高效执法、严格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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